Advertisement

ad1

錫蘭Ceylan被告!?錫蘭應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之理由


(盡量別點。如果要點,請開adb,避免被JAK賺廣告費)

老爸爸被告了。因為罵物化女性在先的人是弱智。

咳,其實那隻影片我看了很痛苦,不過我還是把「JAK提告錫蘭」的重點整理出來了,以下是那位傢伙的提告要旨:
因 錫蘭Ceylan 針對 躺平大師JAK 於IG上發文寫道「女人是用來征服的,不是用來尊重的」等嚴重性別歧視之文,因而罵 躺平大師JAK 「弱智」,故 躺平大師JAK(下稱 JAK ) 前往台中地檢(JAK在影片中說是台中地方法院,不過除非你要提自訴,不然是去地檢告啊先生)向 錫蘭Ceylan(下稱 錫蘭) 提出告訴,指控其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ok,我們刑法第309條第一項寫什麼呢?「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觀察錫蘭的行為,是否該當?我認為該當,因錫蘭確實於公眾可共見共聞之平台罵JAK

但此行為具備違法性嗎?先看同章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的第一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及第三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假如控方要在這個部分過關,需要證明錫蘭是以惡意發表言論,如無法說服法院or檢察署錫蘭是基於惡意發表此言論,那需要證明此行為無保護合法利益及此事不可受公評或可受公評而言論過當。

但我認為這關過不了啦,光JAKIG發表的「女人是用來征服的,不是用來尊重的」等語,即足認有使女性處於上下不對等奴隸關係之意思,那錫蘭的評判該貼文「弱智」之行為自難認出於惡意,且亦有保護合法利益(保護女性(包括但不限於生理、心理性別)之人性尊嚴、及避免JAK或看了該貼文的人妨害他人「免於受『含有性意味、性別歧視或性要求的言語、行為與任何形式(文字、圖片、聲音、影像、物品等)』前開騷擾行為之權」)之阻卻違法事由。

再者,基於刑法第24條之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而觀察此行為侵害之法益(名譽權)與保護之法益(身體權、平等權、人身自由權),身體、平等及人身自由權顯然比名譽權更應優先保護。

綜上兩部分之述,錫蘭之行為難認具有違法性。

既然無違法性可言,自無從衍生出可責性之討論空間。

基於刑事訴訟法第301條之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故此行為作成不起訴處分(若為告訴)或無罪判決(若為自訴)為適法。

總之,錫蘭加油!以刑逼民這種事是台灣亂象之一,希望錫蘭不會被這種濫訴的行為給逼退。


張貼留言

0 留言

People